全球速看:老人自行安装座椅式电梯引发邻里矛盾


  原标题:老人自行安装座椅式电梯引发邻里矛盾

  来源:新快报

   法院判决:业主尚不能在公共楼道安装座椅式电梯

   “出行难”“上下楼难”是无电梯小区居民老大难问题,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更是难上加难。

  近年来,有商家推出了座椅式电梯,一些没有条件加装垂直电梯的老旧小区居民是否可以直接安装这种简便式电梯呢?当公众安全底线与个人便利需求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的案子。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杨喜茵 通讯员 钟晓丹 黄思铭

   邻居未达成共识,自行安装座椅式电梯

   陈伯和李伯都是年过八旬的某单位退休职工,均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原某单位职工宿舍)的三层老楼里,陈伯夫妇居住在3楼,李伯父子三人住在2楼,同住该楼的还有其他4户退休老人。

   近年来,陈伯觉得自己与妻子年岁渐长、行动不便,而老楼因太过老旧不具备加装垂直电梯的条件,他便与其余5户业主商量在楼道内加装“电动滑梯”(又称“座椅式电梯”),对此李伯明确表示反对。

   陈伯曾向单位提出加装申请,单位答复因该楼栋房屋属于各业主私人物业,对于楼梯共用空间的处置应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单位对是否加装没有决定权。

  单位在回复中同时指出,该栋楼梯宽度仅1.09米,如加装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户内楼梯设计标准及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终,陈伯决定自行安装,他购买了一台售价为15.8万元的座椅式电梯。

  随后,电梯公司六次上门安装电梯均遭到李伯及物业公司的阻拦,直到第七次才安装成功,为此陈伯额外支付了安装费4500元。

   邻居自行拆除座椅式电梯,双方矛盾升级

   座椅式电梯安装后,原本1.1米左右宽的楼道被导轨占据了0.2米,打开座椅使用电梯时楼道被占据0.9米。

  安装后,李伯在自家门外的导轨上放置了U型锁、阻挡器,以阻止陈伯使用电梯,陈伯发现后遂将锁和阻挡器破坏。

   此后,公安部门向小区物业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物业公司对占用公共疏散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制止为由,责令其予以改正。

  物业公司向陈伯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拆除已安装的座椅式电梯,但陈伯未予理会,并在上述通知下方张贴告示,明确写明其将继续请人调试、使用该座椅式电梯。

   半个月后,李伯向物业公司发出书面请求函,申请自行拆除该座椅式电梯,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物业公司书面回复“同意配合清理”。

  第二天,李伯的两个儿子在物业公司的见证下,将1楼至2楼转角平台的导轨拆除,并将拆除后的导轨放置在楼顶。

   拆除导轨两天后,陈伯用电锯将李伯家防盗门上的三根铁枝锯断。

  陈伯为此受到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此后,陈伯将李伯父子三人诉至法院。

   陈伯认为,其出资购买安装的是国家规定无需报建的座椅式电梯,李伯父子三人以私自拆除的方式表达异议,已导致其私人财产损坏,造成较大损失,要求三人赔偿电梯安装费、损坏费共计10.8万元。

   李伯父子三人辩称,陈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电梯,该行为不仅占用了公共楼道,还造成了消防安全隐患,自己拆除电梯是不得已而为之。

   法院判决

   业主不能在公共楼道安装座椅式电梯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伯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孙玉波法官表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不符合垂直电梯加装要求的老旧楼栋中,座椅式电梯确实是方便老年人上下楼的一种实用生活设施。

  但座椅式电梯设计之初只是为了在家庭内部上下楼使用,而非用于具有疏散功能的公共楼道,因此我国并未将其纳入强制性安全监管体系之内,加装此类电梯无需经过审批,但这并不代表业主可以在公共楼道内随意加装座椅式电梯。

   在此,法官也建议有关部门就规范座椅式电梯的安装使用出台法律规范,并呼吁家用电梯行业根据我国现状对座椅式电梯进行合理改进,或开发其他简易便捷的产品以同时满足消防标准与功能需求,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可以安全合法地享受出行便利。

  本文《老人自行安装座椅式电梯引发邻里矛盾》介绍到此结束,感谢阅读。